西安市蓝田玉文化博物馆

藏品征集制度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,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,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、经济效益,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,明确工作程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《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藏品受赠、藏品收购、藏品调拨、藏品接收等均属藏品征集工作范畴。

第三条 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,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。

第二章 入藏标准

第四条 征集的藏品要具有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,应是反映历代蓝田玉文化与当时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生活、文化艺术、科学艺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。

第五条 文物征集根据我馆的性质、任务,从馆藏、陈列及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,主要征集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、来源可靠的文物。

第六条 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文物的代表性和完整性,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,对其完整性可降低要求。

第三章 文物征集范围

第七条 能反映所在年代历史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蓝田玉制品类文物。

第八条 具有代表性的蓝田玉玉器、玉雕加工遗存及文物资料。

第九条 具有代表性的陵墓类地上、地下蓝田玉玉器文物珍品。

第十条 具有代表性的玉器制作类的玉器文物。

第十一条 涉及历史名玉及具有代表性、较高艺术性的玉器作品。

第十二条 根据陈列和研究需要,有目的、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。